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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深圳市試點法官按單獨序列管理,晉升與行政級別脫鉤,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2月27日,深圳出台《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在全國率先“破冰”。“法官職業化改革,對每一名法官都有巨大的意義。”作為改革的最初設計者之一,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楊開拓感慨萬千。
  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改革的意義何在?將有哪些效果?記者探訪了作為本次改革試點的深圳市鹽田區法院。
  行政化管理導致人才流失
  2003年,深圳法院全年受理案件94600件,法官人均辦案140件;到了2010年,深圳全市法院全年受理案件逾20萬件,法官人均辦案235件。法官人均辦案量,高於全國兩倍以上。
  在工作量成倍增加的同時,法院在制度管理和隊伍建設方面的缺陷,也逐漸凸顯。
  2012年初,盧成燕在就任鹽田法院院長後發現,該院30多個科級職位里,竟有近20人的職務和崗位不符。“比如一位辦公室副主任,其本人實際上可能是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
  “這是在缺少編製和職數的情況下,為了給法官解決待遇問題而不得不採取的‘錯位任命’。”盧成燕表示,公務員要提高待遇,就必須有相應行政級別。由於基層法院的規格低、較高行政級別的職數較少,崗位職務的“張冠李戴”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儘管如此,法官們的晉升之路,還是顯得異常狹窄。法官孫小玲,從1999年入職鹽田法院後,用了14個年頭才“熬到”正科級。用她的話說,這是基層法院每個法官都必須經歷的漫長晉升路。“許多同事晉升得比我還慢,都在後面排隊。”
  “許多畢業生入職法院十年後,還只是一名普通科員。”盧成燕表示,在鹽田區政府,同等情況的公務員,十年後一般至少可以晉升為正科級幹部,“進步快的可能達到處級。”
  在我國行政級別與工資直接掛鉤的公務員體制內,法院這種“晉升慢、待遇低、壓力大”的狀況,必然會導致人才的大量流失。據統計,2003年到2013年年底,深圳兩級法官辭職、調離的共計234人,其中有實職的為37人。
  法官按單獨序列管理
  2003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開始推動法官職業化改革,但基於各種因素一直沒能推出。
  2012年4月,鹽田法院主動請纓,在鹽田區委區政府和深圳市中院的大力支持下,開始推動新一輪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改革。2014年,深圳市在鹽田改革試點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實施改革。
  根據《方案》,法院將工作人員劃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並對各類人員實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法官將單獨按照法官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改革將對法官實行員額限制,並提高法官的準入條件。《方案》規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員額最多不超過本單位政法專項編製的60%,各區人民法院法官員額最多不超過本單位政法專項編製的65%。
  此外,法律本科畢業生在法院工作5年以上才具備擔任法官的條件,選任為法官後等級確定為五級法官或四級法官,以後按規定逐級晉升法官等級。
  楊開拓介紹,法官晉升等級,必須具備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審判業務能力以及一定的任職年限。連續兩年考核優秀的法官晉升一個等級,任職年限可減少一年。而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還可降低其法官等級,甚至按程序免除其法官資格。
  同時,《方案》還設置了完善的交流機制。法官可以交流到審判輔助崗位和司法行政崗位以及其他單位綜合管理類崗位,交流後的職務按照法官等級確定。
  其中,三級高級法官最高確定為正處級職務,四級高級法官最高確定為副處級職務。一級法官最高確定為正科級職務,二級法官最高確定為副科級職務,三級法官以下確定為科員。
  據介紹,該機制將打通法官和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交流的通道,讓不願意繼續擔任法官,或不適宜繼續擔任法官的人員,有一個合理的退出機制。這樣既能穩定法官隊伍,又能激勵和約束法官履行審判職責。
  體現法律發展規律
  本次改革,標志著法官與行政級別脫鉤,在深圳成為從公務員隊伍中細分出來的第四個類別。按照中組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市中院可設置一級高級法官至四級法官,區法院則設置二級高級法官至五級法官,以法官等級定待遇。
  據知情者透露,改革後的法官收入,可超過普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高級別的法官,工資甚至可以超過法院院長。”
  比起收入的提高,改革在幫助法官實現職業理想方面的作用,更讓廣大基層法官心動。
  一位工作了9年,至今仍是普通科員的工作人員表示,將來自己肯定會選擇走法官這條路。“如果不想從事法律工作,我當初何必考到法院來。”
  “讀法律專業的人,多少都有一些職業理想。”另一位剛入法院不久的工作人員認為,改革儘管還未實施,但許多和他一樣剛畢業不久的人都看到了希望。“與整天為行政晉升受煎熬相比,開開心心地做一名職業法官更能體現法律工作者的自我價值。”
  “改革是對法律發展規律的尊重。”在鹽田法院工作了十年的法官全浙賓說,改革不僅給法官安心進行法律工作提供了保障,更重要的是,通過去行政化改革,將法官從公務員隊伍中單獨排序,讓民眾能認識到這個職業的特殊性,從而尊重法官、尊重法律。“這將對建設法治國家起到重大的積極推動作用。”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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