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7月18日電(宋立超)7月18日,山西省公安廳部署在全省加強公交安全防範工作,強化全省城市公交、城際公交和長途客運系統的安全防範,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確保人民群眾平安出行。並向全省發佈《關於嚴禁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和管制刀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通告稱,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及其他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的發生,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禁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完)
  附通告全文:
  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及其他重大公共安全案事件的發生,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禁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現通告如下:
  一、嚴禁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乘坐公交車、單位班車、長途客運車、旅游專線車、火車、飛機、地鐵、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場所應當加強對運營秩序的管理,加大安全檢查力度,確保安全運營。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要提高警惕,高度戒備,發現乘客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的,應當予以及時勸阻、警示教育,對拒不聽從勸阻的,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三、廣大公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主動配合接受安全檢查。公民發現他人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主動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立即報告工作人員或公安機關。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非法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或拒不接受安全檢查,阻礙執行公務,擾亂公共秩序等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對其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公民要主動參與社會治安管理,勇於同不法行為做鬥爭,積極檢舉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和人員。對及時舉報非法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危險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行為的有關人員,根據舉報對預防違法犯罪活動發揮的作用,分別給予1000元至50000元獎勵。
  六、本通告所指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噴霧劑、酒精、松香、油漆、雙氧水、液化氣體、溶劑油、雷管、炸葯、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危險品是指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註有鹼液的)等。
  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刀等管制刀具,以及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剪刀、鋼(鐵)銼、斧子、鎚子等其他危險器具。
  七、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山西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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